(1)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开会。对到会人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应改期召开。
(2)入党申请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一般情况下,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应参加会议,若其中一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在会前向支部介绍申请人的情况,并请党支部向大会转达个人意见。
(3)预备党员应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但没有表决权。
(4)讨论时,如果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或涉及原则问题,则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在下一次党支部大会上再进行讨论表决。
(5)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6)支部大会表决时,入党申请人不必退席。
(7)如少数同志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8)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一般情况下,每次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不超过6人。
(9)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10)接收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