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召开《民法总则》学习研讨会

发布者:赵小培发布时间:2017-03-29浏览次数:30

 

 

 

 

 

3月28日,学院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研讨会。全体教职工和研究生、本科生代表50余人参加研讨。
    大家认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博士生导师、吴国喆教授认为,《民法总则》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真正彰显了私权神圣、私权优先的理念,为民法典的制定确定了原则和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体现了常识的回归,呈现出了很多自己的特色。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设计方面来说,《民法总则》明确了其概念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表意行为,取消了合法性的要求,补充完善了意思表示的规定,完善了有关效力的规定,充实了无效及其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周延保护是民法总则的精髓”李玉璧教授说,《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体现着民法的精义与原则。《民法总则》的制定通过,使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防范公权力恣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如果说30多年前制定颁布的民法通则,从立法上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原则,开启了传统中国的民法精神嬗变之路,那么如今制定通过的《民法总则》,将更加清晰地厘定了权力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益与私益的关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利的具体保护提供了立法指南,凸显了民事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独特价值。
    牛绿花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广泛,有45条规定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其中,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即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扩大了适合的用人单位范围,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张继文老师提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主要内容,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如主体、客体及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较为妥当。《民法总则》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而对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得并不明确、全面,只是在个别的民事权利中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较为遗憾。
    2015级学院2班贾厚柱同学说,《民法总则》在期待中诞生,其可谓我国民法发展历程中的伟大丰碑。诸多理论在法条中被予以明文规定,使理论与实践相接轨,实然与应然趋向同轨。
    院长杜睿哲教授表示,《民法总则》的颁布标着中国法治建设迈进了新的阶段,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通过构建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理论、民法制度,牢固树立起司法领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里程碑。学院将采取多种途径,结合专业教学和研究《民法总则》,并举行专家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司法典型案例讨论等,推动《民法总则》学习和宣传,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

 

                                             (撰稿:张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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