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校武保处负责,学生处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
第四条 学校武保处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兰天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学院团委负责。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学生会设立学生安全组织,在校武保处、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活动经所在学院;跨学院或年级的活动经学生处)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报武保处备案。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须经辅导员批准。
第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校武保处或学生处报告,并保护现场。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学校应在一天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武保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求协助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1.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五年计)的平均奖学金金额。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武保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